法律分析: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工伤工资损失补偿应当按照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果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前不足12个月,则应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不能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其中,工伤津贴应当按照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前不足12个月的,应当按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和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金的数额,由省级以上规定。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不能参加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七)依法应当支付的其他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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