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要要点:客体为侵害社会治安秩序,客观要件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主观要件为明知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具有明确故意,追求目标为金钱和权力。对于犯罪行为,应遵循法律程序进行合法处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法律分析
1、客体要件。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客体是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
犯本罪,同时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分别定罪,依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
对于犯罪分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当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具体情况下由法院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认定。
结语
针对犯罪分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我们应依法进行合法处理。如对相关情况不清楚,可咨询相关法律规定以作出合法判决。具体认定应由法院根据实际违法事实后果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建立武装组织,禁止非法武装活动,禁止冒充军人或者武装力量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修订):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增强国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