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是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的,国有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