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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后没交医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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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试用期未交社保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购买社保和公积金。
试用期的员工虽然还未转正,但也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员工购买社保。
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给员工上社保的行为包括两种:
1、转正之后补交试用期的社保;
2、转正之后才开始交社保。
以上两种行为都是不合法的,遇到试用期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情况,劳动者可通过下列方法进行维权。
遇到试用期用人单位不交社保的维权方法:
1、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补交社保;
2、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3、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交社保。
上述方法是并列关系,并无先后顺序,劳动者可不经过协商或投诉直接去申请仲裁。
二、试用期员工是否有社保
首先,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其次,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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