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常见于商品房预售领域。因商品房预售时并不具备完成物权变更登记进而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条件,故预告登记的作出可以使得期房买卖得到公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唤圆判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腔物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和改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