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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规定股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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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规则,包括股东间转让需经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等。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需购买该股权或视为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按出资比例行使。若公司章程有规定,则按其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拓展延伸

公司法中股份减少的程序与

公司法中对股份减少的程序与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减少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公告和备案。具体的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召开、决议通过后的公告、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等。此外,公司法还对股份减少的进行了规定,如股份减少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公司在进行股份减少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程序和,以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结语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股权时,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并向其他股东书面通知征求同意。若其他股东在三十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另外规定,则依照规定执行。在进行股份减少时,公司需遵守相关程序和,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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