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同时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人需要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保管行为应当妥善,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保管人需要返还保管物品。
一、快递放到代收点丢了是谁的责任
如果因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将物品随便放置而导致物品丢失,无证据证明快递包裹的丢失是因收件人过错造成的,则应由快递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要求赔偿,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吗?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否提前约定保管期限,都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但是保管人只有在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若是有约定保管期限,则保管人没有特殊情况不能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
三、保管期届满后寄存人有权领取保管物吗
保管期届满后寄存人有权领取保管物。无保管期的保管物,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保管期限约定的,保管人无特殊理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