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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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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采取的强制性行为。其基本特征包括:

1.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

2.强制性:行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相对人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

3.限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4.预防性: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紧迫需要、防止不利于公共利益及相对人自身利益免受危险行为或情势的危害。

5.临时性、应急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出于紧迫情势的需要而对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临时约束,而不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作出的最终处分。

6.非制裁性:行政强制措施并非以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因而也就具有非制裁性。

7.从属性和独立性相结合:行政强制措施本身构成某项行政行为的全部的,则是独立性的;如果某项行政强制措施只是为主行政行为服务,起保障或程序作用,那它只是有从属性。

8.法律性:任何强制措施都必须由一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规范和保证,所以行政强制措施具有法律性。

9.可诉性:因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具体行政行为之一,所以它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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