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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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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犯指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的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

(2)犯罪对象是特殊对象,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

(3)犯罪后果严重的,如《刑法》第136条规定的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

(4)犯罪情节恶劣或特别恶劣的,如《刑法》第139条第4款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妇女的。

加重犯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节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依据酌量情节而从重处罚的犯罪不属于加重犯。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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