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如何行使代位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需要满足:
(一)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三)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胚受辈数的限制;
(四)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有法定继承权;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二、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二)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
(四)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三、代位继承的内容
(一)由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已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该已死亡的子女(若活着时)可以分得的遗产份额。
(二)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
(三)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