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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合同效力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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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利益影响,尤其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差异受到的损失,来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利益,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决要以“有利于妥善解决纠纷、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为指导,起到制约农民审慎处分自己房屋的积极效果,以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总之,应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的合法权益。

在当代社会,如果是农村集体所拥有的一些土地上面建造的房屋可能会属于是宅基地,所以是不能够随意的进行转上的,当然了也有一些是属于个人所拥有的房屋,那么关于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转让并且建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是有效的。

一、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争议

在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将房屋增值部分及区位补偿价的主要部分(通常是70%)支付给房屋的买受人。所以,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衍生的很多问题中,当事人应该把握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标准,进而从有利的角度提出诉求以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易发生纠纷的6大原因:

1.合同主体不当:一方为本村村民,一方为非本村村民甚至城镇户籍居民;

2.交易时间久远:多为拆迁、腾退项目发生前多年;

3.合同履行不及时:按照合同履行了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房款并入住,但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4.诉讼性质一般为出卖人诉买受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5.诉讼起因:土地增值以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因素,房屋现值或拆迁补偿价格远远高于原房屋买卖价格,出卖人受利益驱动而起诉;

6.合同标的物现状:未拆除或已被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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