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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承担了破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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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要承担破产债务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等)。

一、公司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股东要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规定日期缴纳认缴的资本,这是主要义务,一般来说,股东出资注册公司的时候,先实缴一部分,剩下的分期缴纳;2、公司注册后,股东不允许私自抽回出资额;3、对公司的债务负有限责任;4、追加出资额,出资额低于公司评定额的股东有填补出资的义务;5、遵守公司的章程。

二、未到出资期限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是否承担责任

不承担。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不属于出资违约,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破产清算的,视为未履行出资,要承担责任。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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