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和挤占资金行为的关联性是,都没有按照正规的规定使用公司的金额,并且都不得以罚代还的方式来归还资金。两者的区别是在常务处理、违规初衷、违规性质和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上有着不同的区别。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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