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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职工,哪些情形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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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过失性辞退。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分析

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也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时,哪些情形下可以免除经济补偿责任?

在用人单位辞退职工的情况下,有一些特定情形可以免除经济补偿责任。首先,如果职工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如盗窃、故意破坏公司财产等,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其次,如果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或者在合同期满后主动放弃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此外,如果职工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从事工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免除经济补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形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和解释。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这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特定情形下,如严重违纪行为、试用期内解雇或合同期满后放弃续签、劳动能力丧失等,用人单位同样可以免除经济补偿责任。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和解释。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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