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如果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双方自愿共同送养的,收养方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关系合法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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