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员个体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工商管理费予以酌情减免。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者个体开业。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核发 营业执照 ,工商、卫生、公安、房管、劳动、城管、文化等部门减半收取有关规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营业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免征营业税和 个人所得税 。 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 增值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