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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阶段依法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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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自己涉嫌何种罪名,并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材料和意见,辩解自己无罪和罪轻的权利;

(二)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权利;

(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四)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五)亲笔书写供词和对笔录进行阅读、听读、提出补充、修改意见的权利;

(六)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和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七)要求侦查人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被讯问时,可以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

(九)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

一、嫌疑人是有罪吗

在侦查阶段,犯罪的人之所以叫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凡是疑似触犯《刑法》,但还没有被人民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到底有罪没罪,只有经人民依法判决来确定。除人民以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权利认定一个人的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无罪推定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有罪,应视为无罪。

二、犯罪嫌疑人最多可以羁押多长时间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是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有以下需要延长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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