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一、刑事诉讼证据范围:
1、物证,书证
物证: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2、证人证言
(1)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
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a、了解案情;
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鉴定结论
(1)概念: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特点:
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
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作用:
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b、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c、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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