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者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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