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吉趣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保证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以及一般保证的特点

保证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以及一般保证的特点

来源:吉趣旅游网

保证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在于:1.承担责任方式不同;2.先诉抗辩权的有无;3.规定来源;4.担保力度差异。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一、保证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

保证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的区别如下: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4.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二、一般保证的特点

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其一般保证的特定地位所享有的,于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代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一旦行使先诉抗辩权,即可对抗债权人的履行债务的请求,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担保责任的诉讼时效

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法律规定的三年。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纠纷,现在的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是三年的时间,从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是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结语

保证担保责任和连带担保责任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首先,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有补充性的代为履行义务,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或保证人追偿。其次,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此外,连带责任保证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最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有利,保证人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相对较弱,保证人负担相对较轻。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受到侵犯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Copyright © 2019- jqkq.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