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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离婚证领取的流程与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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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简化了离婚手续,允许自愿离婚的夫妻当场领取离婚证。然而,婚姻登记机关仍需审核离婚申请人的证件和相关材料,询问相关情况。这一改革将大大缩短离婚办理时间,但并不意味着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随意。

法律分析

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四、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

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

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离婚当事人可当场领到离婚证

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后,自愿离婚的双方,不用再苦等1个月的审查期,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

根据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近日在接受新*社记者采访时说,新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原有条例中的这个规定。新条例指出,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此举将使得办理离婚的手续大大简化,时间大大缩短。

但这并不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的处理可以大而化之。新条例同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结语

离婚手续的简化将使当事人更加便利,新条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仍需审查相关证件和材料。在受理申请、明确离婚条件、协商一致、填写申请书等程序完成后,婚姻登记员将颁发离婚证书,宣布解除夫妻关系。新条例的实施将缩短审查期,使离婚手续更加便捷。但同时也提醒当事人要注意提交完整的证件材料,确保离婚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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