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如下: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
4、承包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等。
一、工程合同的解除应符合哪些条件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履行全部义务,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完成,并通过验收;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直接折价、拍卖项目,但应当催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和方法,实现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项目,也可以向人民申请依法拍卖项目;
4、建设项目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三、国家对工程承包单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工程承包有这些规定,具体如下:建筑口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承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承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人;但是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肢解成几个部分并承包给几个承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十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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