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行纪业务的当事人。行纪业务系指为他人进行商业上的交易的业务,诸如财产买卖、有价证券买卖、代为保险、代为出版、代收债权、代为租赁、代售入场券、代登广告等。
行纪人负有以下义务:以自己的名义代委托人进行交易;遵照委托人指定的价格进行交易,妥善保管将出售或已购入的货物;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为必要的处分委托出售之物的行为。行纪人享有以下权利:报酬和费用请求权;拍卖提存权;介入权。
行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1)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疲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者其他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3)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4)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以依法提存委托物;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详细
委托人与行纪人的责任是什么?
1)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为法律行为;
2)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3)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4)委托人发现其委托的行纪人因违约行为而使财产或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赔偿;
5)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酬金的义务;
6)委托人有向行纪人偿还费用的义务;
7)委托人有接受行纪人的给付,并承担行纪人转交而来财产履行的义务...详细
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哪些处理方式与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行纪人对委托指示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与后果:
1、如果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则属于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可以不承认该买卖对其发生效力。但如果行纪人愿意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如果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如仍不能确定的,则该利...详细
委托人不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怎么办?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的,应当承担...详细
行纪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支付报酬?
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一、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的义务,有权请求全部报酬;二、因委托人的过错使得合同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而使委托合同提前终止,行纪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报酬;三、行纪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就已履行的部分的比例请求给付报酬。
报酬数额,一般由合同双方事先约定。支付期限,原则上应于委托事务完成之后支付报酬,但当事人约定预先支付或分期支付的也可以按约定履行,如果寄售物品获得比...详细
一、行纪合同物品风险转移的后果谁来承担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含对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践,行纪人在行纪合同中主要在下列情况下承担违约责任:
1、从事行纪活动的费用依法由行纪人负担,而委托人垫付的,行纪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或者相应减少报酬。
2、行纪人占有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灭失、毁损、缺少、变质、污染,应当对委托人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买入行纪中,包括行纪人以自己费用再购进委托人所要求的委托物);行纪人对购进或销售的物品占有期内,发生第三人侵害时,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
3、卖出的委托物由委托人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而擅自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在其损失范围内负责赔偿;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没有合理处分该物,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行纪人未按照委托人委托指示办理行纪事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代购的物品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入价,又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委托人有权拒收该物品,或者由行纪人自己补足其差价;如果行纪人未经委托人同意,以低于合同规定价格销售委托物,应当由行纪人赔偿委托人的实际损失(补偿其差额)。
5、行纪人擅自转委托的,应当对接受该委托事务的第三人行为承担责任,第三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行纪人应负责赔偿。
6、行纪人对于购进物品存在的瑕疵,应当承担责任。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并可要求行纪人继续履行行纪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7、行纪人未按合同规定,将购入的物品或者代销的价金及时交给委托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行纪人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对于所增加的收入部分,未履行交付委托人的义务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补足不交或少交的部分外,还应当按未交付部分的总金额,偿付委托人延期交付委托物或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行纪人对于自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负有直接履行的责任,若因行纪人自己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除自己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委托人实际的经济损失。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履行第三人的义务;因此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行纪人承担责任后,可再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不过,因委托人的过错致使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该不能履行时,委托人应当自负后果。
9、行纪人在行纪活动中因自己过错造成委托人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行纪人支付的违约金比例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委托事务的价值总额。此外,行纪人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应依约定相应减少或者免除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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