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校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4、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最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5、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车辆转移登记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6、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8、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9、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10、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二、车辆转移所有权办理流程
1、过户大厅照相(手续准备:买卖双方身份证、行驶本、登记证复印件);
2、填写过户合同(外迁车辆填写买方转入地址);
3、领取顺序号,等待受理;
4、窗口递交手续,出过户票;
5、工商及市场盖章;
6、缴纳费用,领取过户票;
7、户籍所在地车管所拆牌、拓号、变更牌照、选取新号牌、出新行驶本、登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