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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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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物业没有权利出租人防车位给业主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为国家,和平时期的占有、使用、收益及管理权归投资者所有。如果开发商与购买者签订的是人防车位所有权买卖合同,则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又有违反国家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嫌疑,该类合同是无效合同,已为主流裁判观点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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