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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归属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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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应公平补偿农民,征收土地需支付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内容包括双方信息、土地信息、流转期限、流转方式、用途、权利义务、价款等。流转的土地只限于耕地或农业用地,不包括林地和建设用地。私自出租土地违法,流转需依法自愿有偿。如有违规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咨询律师。

法律分析

租赁土地被征用,偿费是给被征地的农民的。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八)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补偿归谁要看双方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土地经营权人若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得在签订流转合同时,与农户或是接受农户委托的村集体等发包方协商好所有的事情。

是否所有的农村土地都可以流转呢?

答案是很明显然的,能够进行流转的土地只能是耕地或是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不包括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合作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会私自出租土地是否合法?

《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是在农民的自愿下,若未经过农民同意就私自或是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那么当事人则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或是咨询律师。

结语

在土地征收和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公平合理的补偿是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关键。征收土地应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保障农民的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经营权流转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支付方式等内容。流转的土地仅限于耕地或用于农业的土地,并需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任何强迫或阻碍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如果遇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咨询律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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