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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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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民事证据规定的适用规则是怎样的1、自2020年5月1日起,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新规定》为准。这其中的原理是“新法优于旧法”。这里的司法解释作广义理解,包括《民事诉讼法解释》和其他具体司法解释中涉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这里的不一致包括规定内容的不一致和基本表述的不一致。至于《新规定》有规定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更不必说,自然要适用并援引《新规定》。《原规定》已经修改,于2020年5月1日后不再适用。2、对于《新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案件,按照“程序法从新”的规则,原则上应适用《新规定》;已经审结的案件,不能以《新规定》的内容为根据申请再审。3、在适用时要注意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内容。对《新规定》无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中有规定的,应适用并援引《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4、《民事诉讼法》对相关问题有原则规定、基本规定的,在援引《新规定》时还需同时援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一百条: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二、民事证据规定对民事审判理念的影响和要求是怎样的1、立足细化操作而突出证据运用和事实认定的规范。2、广泛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证据规范与学理,有利于推动证据理论的实务研究。3、要求将证据审查运用和事实审查认定融入法律方,落实庭审实质化,实现更公正高效的庭审。4、突出证据方法的保障,对于事实认定理念提出新要求。更好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事实认定符合客观,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目标。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证据的排除,是证据可采性规则中的一个证据排除规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或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是非法的,不具有可采性,不能作为对犯罪人定罪与量刑的依据。这里所称的证据,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当然还应该包括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下:1、形式违法的证据;2、违反法定职权和程序所获得的证据;3、以非法的手段或方式获取的证据;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 (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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