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意见证据规则;2.证据能力规则;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5.当庭证据的采信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3种观点: 证人:姓名,性别, 年 月 日出生,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与原(被)告为 关系。证言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证人:***(签字,指印,右手食指,按在名字上)年 月 日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的诉讼地位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二)证人作证的义务性。出庭作证是证人的义务,对于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证言,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三)强制性。证人在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突然补充证言可能会对原来的证言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如果补充的证言是与原来的证言有矛盾的,可能会削弱原来的证言的可信度。但如果补充的证言是进一步证实原来的证言的,可能会加强原来证言的可信度。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人有权补充证言。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有证据补充或变更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人民可以不予采纳。总之,证人突然补充证言可能会对原来的证言产生影响,但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证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人民可以不予采纳。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籍贯:*** 住址:***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现就***证明如下:************************以上就是我了解的全部事实,保证我所陈述的为真实情况。若属伪证,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在庭审中作出,但如有必要可以先行作成书面证言。如果在庭审过程中,证人的证言存在遗漏或不清晰的情况,法庭可以要求证人进行补充证言。具体的补充时间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而定,一般应在庭审即将结束前进行。法律依据:1.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人应当在庭审中作出证言。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可以提出书面证言。2.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法庭对证人的证言,应当进行审查,并可以询问。3.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 证人的证言存在遗漏或不清晰的,当庭应当让其补充,并告知其作假将受到法律制裁。4.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补充未在起诉状、答辩状、裁定书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无效的情况,只有不能作为单独认定为事实的证据,具体如下: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 人民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调查收集。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四条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2种观点: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即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所谓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一、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在法庭审理中,应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向证人发问;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于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审判长应当制止。凡查证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根据。二、证人证言的特点收集证人证言的途径应遵循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或者机关提供证言,但必须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它地点。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证人证言有以下特点:1、它只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阐述,而不是推测或分析意见;2、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证词更客观;3、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4、证人证言的来源和证明的问题范围十分广泛,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方当事人提供两个恰当证人,对付有异议但是无法推翻,择证词有效,否则视为无效。若所提供的证词没有证据印证,应该视全案案情来确定。证人的作证能力受特殊原因时,应该用证据与其相应征,对方可以用相应的证据推翻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词,若证言相互矛盾,无法查看,应该视为无效。证人证言未被法庭支持的原因如下:一是证人不出庭。民事诉讼主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除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但由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还很淡薄,证人出庭率较低,这也对证据的可信度有一定的影响。二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方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或作出合理解释,应予以采信。但在现实中,当事人误解最多的是以为自己找几个人签个名写个材料就可以作为证据,其实不然,这种证人证言往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而缺乏真实性依据,从而不被采信。以常见的离婚案件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而言,原告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找自己的亲属朋友作证对方如何品德恶劣等,这就忽视了证据的真实性,可能被对方律师批驳,因为你找到的证人和自己是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其证明效力自然较弱。三是证人所描述事实并非亲眼所见,证人证言自相矛盾。这一点很好理解,有些证人所描述的“事实”援引于“道听途说”,观点上还会存在自相矛盾,这样的证人证言当然不会被支持和采信。四是证人证言所描述内容与当事人主张存在矛盾。这一点往往可理解为,当事人所找的证人的观点与当人人并不一致,而是出于情面或其他原因出具证人证言,但证人证言所描述的内容却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表达的观点,或者不能证明当事人所主张的观点,因此,这类证人证言是不会被法庭采信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 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 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 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是否为直接证据,需要根据其证明的内容确定,如果证人证言能够完整的证明整个事件发生的全部经过,而非某一个片段,则可以认定为直接证据。而如果证人仅能证明事件中的某一个片段,还需要其他的证据予以结合,则该证人证言是间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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