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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驾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局是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国家机关。法律依据:《地方各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决定。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的法律。本法分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章124条。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注册商贸公司流程及费用一、贸易公司名称核准。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名,需要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查名通过后,工商局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半年。二、签署工商登记材料。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监事等需签署《公司注册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企业告知承诺书》、《股东会决议》等工商注册登记材料。三、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提交书面工商注册材料,办理营业执照。四、刻章。公司营业执照审批下来后,刻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书面材料,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六、办理税务登记证。办理税务登记时,需提交财务人员身份信息。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公司注册基本完成,若开展实际业务,还需办理以下事宜:七、开设公司基本帐户与纳税帐户。公司银行基本帐户是公司业务往来转帐及支付现金的帐户,纳税帐户是纳税申报后缴纳税收的专用帐户。八、办理税种核定。需财务人员前往税务局办理办税员资格,同时办理税种核定。九、购买。根据公司经营范围中所列业务范围,办理购买。十、特殊行业审批。若公司经营范围中有特殊行业或产品信息,需办理许可证。例如,经营食品要办理卫生许可证,经营危险产品要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行业许可证的时间一般在公司名称核准之后。不同的地区注册商贸公司可能会有差异。但基本条件是相同的。主要条件为:公司注册地址证明,股东、法人、监事身份证明,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是什么第一步:到工商局核名,填写“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第二步:拟定公司章程,股东决议等,填写出资比例等一系列表格(如果是自己办,表格到当地工商网站都可以下载);第三步:办公地址核实,需要出具租房合同,房产证及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第四步:刻章;第五步: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原件带到银行去开验资户;第六步:到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将注册资本存入账户中,选择哪家银行要想好,以后办业务的便利程度以及银行对小企业的支持等,存好后银行会打一份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封好后带回会计师事务所;(此项不可代办)第七步: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第八步: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步:拿着营业执照到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第十步: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第十一步:整理资料到国税局处办理国税证;第十二步: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处办理地税;第十三步: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此项不可代办),带上所有办好的各种证,章,营业执照原件还要寄到人民银行总行去审核,周期大概7-8个工作日;第十四步: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注册旅游公司流程及费用标准旅行社资质办理流程:1、提交申办材料。2、市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3、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是怎样注册公司基本流程:  1、查询企业名称;  2、客户提供基本资料;  3、工商初审 刻章备案;  4、验资;  5、提交工商局审批,打印营业执照;  6、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  8、 领取全部执照,和其他相关材料。  具体费用标准如下:  (1)注册地址的租赁费。  (2)银行开户费。这部分支出约为400-1000元。  (3)印章制作费用。雕刻公司的五章费用约为300-800元。  (4)购买税控设备和费。通常,分行约480-1000元。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注册公司流程及费用有什么规定注册公司流程是:1.准备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2.到银行开立验资户并存入投资款;3.整理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4.整理资料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整理资料到地税局处办理地税;6.到开立验资户的银行或其他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7.公司会计整理资料到国地税务分局办理公司备案及报税事宜。注册公司及费用的规定是:1.核名:免费;2.开验资户:0元;3.验资报告:0-500元;4.工商执照:免费。《公司法》第六条

第1种观点: 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职责是:1、承担客货运输线路、营运车辆、客货站场等服务工作;2、承担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服务工作;3、协助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运营的服务工作;4、协助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工作,协助道路运输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及运输票证等事务工作。交通运输服务中心的招聘条件是:大专及以上学历,年满18周岁;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服务意识。【法律依据】《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第九条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法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交通运输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求,组织报送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二)统筹铁路、公路、水路、民航、邮规的起草工作,组织综合交通运输和公路、水路法规的起草工作;(三)负责交通运输法规送审稿的审核修改和报请审议工作;(四)负责组织配合立法机关开展法律、行规草案的审核修改工作;(五)组织交通运输部规章的解释、清理、废止工作;(六)负责交通运输部规章的公布、备案工作;(七)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法规后评估工作。交通运输立法工作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立项范围:(一)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工作制度及仅规范部属单位的管理性事务等;(二)对具体事项的通知、答复、批复等;(三)需要保密的事项;(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不属于交通运输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2种观点: 交通运输局和交通局的区别是一个是部门一个是交通运输部门。交通局是综合性的部门,不仅包括公路运输、还有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政等。交通局是属于部门,是一级单位。内设办公室、人事科、综合科、财务科、计划基建科、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等6个职能科室,共有市直交通事业单位8个。其中,正县级3个:市公路管理局、市航运管理局、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县级2个: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正科级3个: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交通信息中心、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简称运管)隶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属于二级单位。各地的交通运输局是没有争议,名字也是统一的,从上到下分别是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县/区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管理局各地就不统一了。省交通运输厅对应的下属二级单位叫省交通运输厅道路运输管理局(简称省运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对应的下属二级单位叫市交通运输管理运管处、也有叫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简称运管处),还有叫市交通运输管理局(简称市运管局);县交通运输局下属二级单位叫县交通运输管理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民族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3种观点: 一、交通运输局和交通局的区别是什么1、交通运输局和交通局的区别如下:(1)法交通运输是综合性的部门,只能不仅包括公路运输、还有水路运输、航空运输、铁路运输、邮政等。交通运输部门是属于部门,是一级单位;(2)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隶属于交通运输部门,属于二级单位。各地的交通运输局是没有争议,名字也是统一的,从上到下分别是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市交通运输局、县、区交通运输局。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乡、民族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二、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有哪些交通局的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方针、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2、研究拟订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工作;3、对自治区和市重点物资运输、紧急客货运输进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工程建设;4、指导交通行业改革,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5、负责组织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维护,规费稽征,负责公路建设市场,运输市场,城市公共客运,出租汽车,汽车维修工作的行业管理和宏观,负责汽车驾驶学校的审核批准和营业性运输驾驶员培训管理,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

第1种观点: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所在地的镇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内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等客运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城市公交应当坚持全面规划、有序竞争、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优先发展大运量城市公交。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应当对城市公交发展实行宏观,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城市公交资源,对城市公交发展给予扶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交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加强城市公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公交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多种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城市公交。 第七条市、县应当组织城市公交、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公交专业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公交专业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城市公交专业规划确定和预留的城市公交线路、场站设施及枢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用地规划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城市中的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轮船客运码头等工程项目,市、县应当组织配套建设城市公交设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需要设置港湾式公交站点、候车亭等。在车辆容易堵塞等特殊路段,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城市公交优先通行车道和设施。 第十条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合理、可行的营运和经营方案;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车辆; 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驾驶员、乘务员; 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经营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所列条件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公交线路和设施,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办法由市、县规定。 第十三条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应 当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行驶和停靠。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中断或者改变城市公交营运线路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城市公交经营者对其所属的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养护和维修,确保其性能完好。 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营运车辆显著位置标明城市公交线路编号以及起始和终点站名、行车路线、始末时间等内容。 第十六条城市公交票价,由市、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城市公交票价时,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第十七条免收下列乘客或者货物的乘车费用: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盲人、7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其他持有免费乘车证件的人员; 成年人携带的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 乘客携带的重量20千克或者体积0.125立方米以下的物品。 第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公交营运规范。 城市公交营运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当遵守城市公交营运规范,为乘客提供文明、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擅自改变车辆营运线路和停靠站点,不得拒载乘客或者中途逐客; 车辆驶入站点,按指定位置摆正停稳;车辆驶出站点,提前关好车门,缓速启动; 不得将车辆停在站点长时间等客,不得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按照规定报站名、售票和给付乘客票据; 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的,及时组织乘客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 第二十条城市公交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照规定购买与到达站点相符的车票;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易污染的物品上车; 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向车外抛扔废弃物; 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 第二十一条城市公交乘客对城市公交经营者、营运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交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中断或者改变营运线路的; 未按照规定对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影响安全运行的。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违反本办法第十、第十九条规定,损害乘客利益的,由所在地市、县城市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交乘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公交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其乘座城市公交车辆;造成城市公交营运车辆和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发放城市公交经营许可证的; 发现城市公交经营者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对城市公交乘客提出的投诉,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的;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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