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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属于禁止采集信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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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个人征信管理条例是于2021年10月1日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个人征信业务的开展,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该条例共有八章五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的定义、分类和主体,规定了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变更和退出条件,以及个人征信业务的许可、监督和管理制度。- 规定了个人征信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等,以及个人征信业务的基本规范,包括信息采集、处理、提供、查询、纠错等。- 规定了个人征信信息的范围和时效,明确了个人征信信息的所有者是信息主体,即被采集信息的自然人,以及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和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当建立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以及对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征信业务的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不仅为个人征信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指导,也为保护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推动社会诚信文化建设和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法律支持。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随时为您解答。

第2种观点: 一、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什么1、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是如下:(1)信用卡连续三次或两年内累计六次逾期还款;(2)房贷月供、车贷月供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3)欠账等经济纠纷也会影响信用记录;(4)水、电、燃气费不按;(5)助学贷款拖欠不还款;(6)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7)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8)个人信用卡出现套现的行为;(9)手机扣费与银行卡扣费挂钩,在手机停用后没有续费而逾期。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二、查询信用卡的不良记录有哪些查询信用卡的不良记录如下:1、客户本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查询;2、商业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如经过您本人的书面授权,便可以看到您的信用报告;如果您已经是某家商业银行的借款客户,或持有他的信用卡,那么发卡银行也就可以看到客户的信用记录,而不需要经过客户的书面授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会,黑名单只对本人及配偶有影响,对其他人没有影响。在《征信管理条例》中对不良信用记录的展示期限有个规定是五年时间。即银行不得采用五年前的信用信息。所以,上了黑名单的朋友们需要花几年时间耐心养自己的信用了。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有:不能办信用卡。不能申请贷款。网购奢侈品。乘坐交通工具。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第十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和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和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通过调查公司采取隐蔽手段取得企业的经营信息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规和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和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和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一)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 (二)身体形态、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 (三)收入数额、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 (四)纳税数额; (五)法律、行规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 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体特别书面授权后,征信机构可以收集第(三)项、第(四)项信息。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的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通过调查公司采取隐蔽手段取得企业的经营信息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规和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 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渠道,采集企业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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