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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蓬江区港区内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初审办理是什么步骤

2025-01-15 来源:吉趣旅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办法》共23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并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前款规定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样式,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该《办法》经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2年第6号公布。《办法》共23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修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18年4月1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并发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法律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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