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物业管理的范围比较广泛,它几乎囊括了人们衣、食、住、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个方面,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房屋的维护与修缮管理,这是房屋物业管理的主要方面。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保证房屋及设备在正常状态下适用,不因不合理设施、不正确的使用造成损害,保持房屋及设备的完好。通过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延长房屋及设备、设施的使用年限,减少自然淘汰。充分发挥房屋及设备的效用,做到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2、绿化管理。制定和实施管区内的绿化管理条例,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温馨、优雅的生活环境。3、卫生管理。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一个高品质的卫生环境区域,满足产权人、使用人的居住需求。4、治安管理。包括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产权人和使用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5、车辆交通管理。对小区的主要通道,停放车场地及设施的管理。6、公用市政设施管理。进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邮电、通讯等市政设施的委托管理,包括代收代交有关费用。7、违章建筑的管理。配合违章建筑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举报监督管理。8、多种生活服务。进行公共楼道、楼外道路及公厕的保洁清扫,垃圾清运等常规性服务;开辟夜间收费停车场、收费农贸市场、旅游服务、养花种苗出售等经营性服务。为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方便,增加收入,弥补管理经费的不足。一、电梯费都包含在物业费吗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物业服务费包含公共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电梯维护费和电梯用电费。
第3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深圳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和流程,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以及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同时,详细介绍了物业纠纷起诉的流程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法律分析一、关于深圳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物业纠纷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二是通过诉讼解决。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调解,包括民事调解和行政调解两种。民事调解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一个机构、和个人,由第三方依据双方的意见和授权提出解决意见,经双方同意并执行,由此化解纠纷。但此种方式的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约定的事项,则纠纷依然得不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行政调解则是借助主管政府的势力进行调解处理,但这种处理如一方不遵守执行,则要借助其他手段解决。2.通过仲裁的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3.通过诉讼方法解决物业管理纠纷。二、物业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物业管理民事纠纷的诉讼程序大体上有以下几个步骤:1.当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诉状,起诉到法院;2.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3.被告提交答辩状;4.开庭:调查、辩论、调解;5.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6.双方均不上诉,则判决书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进入第二审程序;7.第二审审理:制作二审调解书或下达二审判决书,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述;8.执行。三、物业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拓展延伸物业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此,物业纠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结语物业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其中调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诉讼和仲裁则具有法律效力。物业纠纷诉讼的流程包括当事人起诉、法院立案、被告答辩、开庭、制作调解书或一审判决书、双方均不上诉、二审程序、执行等环节。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1种观点: 一、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什么?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二、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2种观点: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多个方面,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法律分析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政府信息公开市级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拓展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首先,政府应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例如,政府规划和决策、环境质量监测和治理、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公共安全事件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及时纠正并公开道歉,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一定要求的政府信息。根据不同级别的政府,具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有所不同。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而对于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政府则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3种观点: 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本行政机关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及落实情况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六)资金信息。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七)其他。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一、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公开形式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申请的提出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第1种观点: 一、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什么?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二、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2种观点: 深圳市政府部门的单位如下:1、团市委;2、市妇联;3、市发改委;4、市经贸委;5、市委办公室;6、市政协办公室;7、市长办公室;8、市财政局;9、市民政局;10、市人社局;1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2、市粮食局;13、市司法局。深圳市政府部门的职能:1、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服务;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3、教育局:负责地方教育事务的管理和发展规划;4、科技创新委员会: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5、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6、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理民族和宗教相关事务;7、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处理刑事案件;8、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救助、社区建设等工作;9、司法局:负责地方法制建设和法律服务工作;10、财政局:管理地方财政收支和预算执行;1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就业、社保等人力资源管理;12、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13、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14、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工作;15、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和管理;16、水务局:负责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17、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管理;18、商务局:负责促进外贸发展和市场监管;19、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20、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管理;21、应急管理局: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管理;2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23、审计局:负责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24、统计局: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25、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综上所述,深圳市政府部门的单位包括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长办公室、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粮食局和市司法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3种观点: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包括7类内容,分别是机构职能、规章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资金信息和其它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目录》中规定,公开形式包括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法律分析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如下: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深圳市行政机关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其中包括:(一)机构职能。主要包括: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直(下)属单位设置及其职能等。(二)规章文件。主要包括:本市制定的规章;以本行政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三)规划计划。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落实情况;本行政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工作总结;本行政机关年度公共服务白皮书及落实情况等。(四)业务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各项行政服务事项内容、法律依据、数量及方式、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申请受理机关、决定机关、程序、时限、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或年检等。(五)统计数据。主要包括:业务工作相关的统计信息;专项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六)资金信息。主要内容: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信息;专项资金信息;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信息。(七)其他。主要包括:本行政机关工作动态、重要会议、活动信息;人事任免、人员招考等人事信息;以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重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重点领域、应急管理等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行政机关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二、获取形式(一)主动公开。公开范围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公开形式本行政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通过《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作其他处理。申请的提出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结语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深圳市行政机关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其中包括机构职能、规章文件、规划计划、业务工作、统计数据、资金信息和其他信息。为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编制了《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政府信息时,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申请的提出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圳市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深圳市人民政府是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深圳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2种观点: 一、信息公开的方式是什么?政府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是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依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二、信息公开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八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3种观点: 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多个方面,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法律分析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1.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县级以上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10条)政府信息公开市级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拓展延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深圳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首先,政府应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例如,政府规划和决策、环境质量监测和治理、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公共安全事件等。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政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答复,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政府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及时纠正并公开道歉,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符合一定要求的政府信息。根据不同级别的政府,具体公开的政府信息也有所不同。对于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公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而对于设区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公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政府则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在的是哪个市就填这个市的名称。行政区划:简称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圳市级行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所在的是哪个市就填这个市的名称。行政区划:简称政区,是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那么,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需要什么资料呢? 网 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及所需材料规定于如下法律之中: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 驾驶证 ;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 身份证 明和 委托书 ; (三)机动车辆 行驶证 、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 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的要求有哪些,需要什么资料”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网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道路运输具有许可证是否已经取消,具体的做法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现阶段有一些省份是已经取消的,而有的省份还没有开始。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1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人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根据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是由交通部门发放,具体办理方法如下: 县级以上(含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申请领表(带上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各两份);按指定时间、指定驾校进行笔试、实地驾驶(倒杆、移库);考试合格后到交通运输管理所(领表地)领取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分客运、货运和危险货物运输,客运又分大客和旅客运输,货运又分汽车列车和普通货物运输,价格是600元左右。 申请人须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大型客车、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道路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须持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二年以上;五万公里安全驾驶证明;五年以上驾龄。申请大型客车从业资格证,须持A照二年以上;申请汽车列车从业资格证书,须持有B照二年以上。考试科目包括:职业道德,运输法规,安全驾驶常识,汽车使用技术知识,汽车常见故障排除等。实际操作科目包括:汽车安全检视和场地驾驶考试两项内容。法律客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广东户籍居民及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2.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广东户籍居民;3.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广东户籍大学生;4.外省户籍居民。以上申请对象为非深户居民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外省户籍居民已在我市登记备案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的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三)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四)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五)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现役军人申请普通护照,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由本人向所属部队驻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第二十一条 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非边境地区公民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一)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在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二)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所在的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和本人导游证;(三)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深圳市外广东省内户籍: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儿童没有身份证可提供户口本);广东省外户籍:居住证、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儿童没有身份证可提供户口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探亲2、商务3、团队旅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2、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广东户籍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2.非广东户籍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提供以下材料之一:深圳居住证、深圳高校出具的在校证明、户籍地办理港澳通行证所需的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或军校学员证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监护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监护人持 居民身份证 、户口簿,填写申请报告,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办理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的,相关法律规定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写充分,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改名字,流程如下:1、写更名申请。2、到街道或单位的证明,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如果是学生就要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改名字的需要进行公证;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8、需要的资料有: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以及工本费14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法律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的代码和条码标识。我国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及条码标识体系,推广应用商品条码,建立我国的商品标识系统。
第2种观点: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条码收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该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实施,废除了1998年7月3日制定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条形码管理办法》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旨在规范条形码的管理行为,保障商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其中包括了条形码使用资格、申请程序、使用义务、监督检查等内容。根据该办法规定,使用条形码需要进行资格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费用,取得正式的条形码授权证书,方可使用条形码。条形码的使用者要严格遵守《条形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使用义务,确保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此外,《条形码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对条形码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条形码在商品交易中的作用是什么?条形码是一种数字化技术,广泛应用于商品管理、库存管理、供应链管理等领域。在商品交易中,条形码可以用于商品的溯源、识别和管理,可以提高商品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保障消费者权益。《条形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条形码的管理行为,保障商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使用条形码需要进行资格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费用,履行使用义务,确保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办法还规定了对条形码使用者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形码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使用条形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有关规定缴纳条形码使用费,领取正式授权证书后方可使用条形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2013年3月1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发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首张新版营业执照,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和深圳市委书记王荣亲自颁发。 对于外地投资者,更是巨大的福音。意味着注册深圳公司的过程可以采取类似于注册香港公司的做法。不但注册程序更加便捷,而且大大降低新公司的开业成本。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一条 为了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健全市场监管体制,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予以公示的行为。本规定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推动商事主体自律自治。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1种观点: 深圳市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决定内容是什么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工商规〔2008〕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三来一补”企业名称规定的通知(1990年3月17日 深工商外资〔1990〕6号)各分局:市工商局颁发的《关于“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发证和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工商〔1987〕246号)试行两年多来,各分局在办理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都能严格按规定执行,这对完善和加强我市“三来一补”企业登记和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定的名称冠的字数太多,使用起来不够方便,为进一步理顺“三来一补”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的关系,现对“三来一补”企业的名称核定作如下修改:一、名称应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商号+行业+经营方式。原加工方单位不再冠以全称。例:深圳华商进出口公司承接香港伊林有限公司来料加工服装业务。名称核准为:“深圳华商服装来料加工厂”。二、如企业有特殊要求的,也可在“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后加上来料方单位(外方)的名称字号其组成部分如下:行政区域+加工方单位(中方)名称字号+来料方单位(外方)名称字号+行业+经营方式。例:深圳天宝实业公司承接香港万丰玩具公司来料加工玩具业务。名称应核定为:深圳天宝万丰玩具来料加工厂。三、行政区域各区可冠以本管理区地名例:深圳上步区上梅林企业公司承接香港东海电子公司来料加工电子业务。名称核准为“深圳上步区上梅林电子来料加工厂”。四、经营方式和经营期限按深工商〔1987〕246号文规定不变以上规定自1990年4月1日起执行。
第2种观点: 关于公司名称与经营范围变更的通知根据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第74470040号文件,同意核准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为适应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根据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第74470040号文件,同意核准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变更。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领取了新营业执照,并办结相关变更事项。变更前公司中文全称“深圳市阿尔法变频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后为“深圳市阿尔法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前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变频器、变频调速器、逆变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变更后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软件的研发、技术咨询、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电气传动产品、工业自动化产品、新能源产品、自动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机电产品的研发、设计、系统集成、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此次变更,公司将继续秉承“品牌彰显价值,服务传递真诚”的理念,立足于电气传动与工业自动化等领域,进一步为客户创造和提升价值,使公司成为全球一流的自动化产品与服务供应商!一、经营范围变更的具体流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首先需要在公司内部形成决议。办理的基本程序如下:1、召开股东会会议,形成变更经营范围的股东会决议;2、根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上的经营范围;3、然后携带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4、领取并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最好带上公章,法人章,连同上述资料提交;5、领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了(需要交纳变更登记费用);6、然后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这一步需要向税务部门出示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变更公司的税务登记证。7、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一)名称预先核准:核准公司新名称(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任何的变更事项,都需要出公司章程修正案,或重新出公司新章程,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旧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会被收回,当名称变更完成后,会下发新的营业执照。(三)刻章:因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重新刻章(四)国地税备案:拿到新的公司营业执照后,应分别到国税局、地税局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五)开户银行变更信息:公司名称变更后,需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信息名称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一百一十七条 餐饮、娱乐场所等服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签订代驾协议或者未登记代驾人和服务对象相关个人资料、目的地及车辆资料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营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疲劳驾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六百元罚款,并对营运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一百二十条 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暂扣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三个月:(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九分;(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三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运输企业营运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该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一)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十二分;(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除外)五次以上,且负有主要以上事故责任;(三)发生重大或者特大交通事故,且负有同等以上事故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减速行驶或者未按规定让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开启车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百元罚款。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超过两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违法行为人自愿协助维护交通秩序超过四小时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之以下罚款,并将其处罚情况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2种观点: 最新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全文2019年深圳对旧的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在深圳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更大,处罚也更为明确。相关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共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根据行为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八条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一)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二)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的;(三)其他妨碍车辆行驶的行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第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和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三)驾驶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改装、加装的装置。第十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第九条、第十条受到行政处罚,送餐、快递及其他运输物流服务企业一个月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或者企业六个月有两人次以上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且企业员工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该企业员工受到行政处罚和交通事故负责任的信息,并责令其加强对员工的交通安全守法教育。第十二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实施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的路段违法停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占用导流线行驶的;(二)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占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四)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五)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六)十二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或者四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儿童安全座椅的;(七)手动操作移动电话、电子设备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罚款:(一)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向行驶的;(二)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三)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的;(四)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未按照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五)违反规定在禁止鸣喇叭区域、路段鸣喇叭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五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五百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四)临时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第十六条 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违反规定粘贴防爆膜、遮阳膜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驾驶和安全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罚款。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二)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三)跨越、骑轧道路中心黄色实线行驶的;(四)变更车道时,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第十八条 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五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五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五百元罚款。第十九条 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未按照前款规定撤离现场,造成交通阻塞的,处五百元罚款。第二十条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处五百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遇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路段,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或者隧道内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罚款:(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二)非紧急情况占用应急车道、路肩、紧急停靠带的。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不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险车的;(二)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按照规定路线、时间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四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是,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第二十六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二千元罚款:(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二)大、中型载客汽车;(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第二十七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二千元罚款。第二十八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对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五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一百的,对驾驶人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八千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对驾驶人处五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车辆所有人处一万元罚款,对车辆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处二万元罚款。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按照违法行为应当被处的罚款数额加倍处罚,并对车辆所属和使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的,处三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中型载货汽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按照前款规定加倍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扣留机动车或者扣留、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应当当场扣车、扣证或者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或者通知驾驶人停用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系统里记录停驶、停用的状态。机动车停驶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的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给予处罚。机动车驾驶证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二条 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二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二)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终生禁驾人员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第三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六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一万元罚款。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罚款;(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其造成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应处罚款数额的二倍处罚,并按照规定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尚未构成犯罪,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除罚款外,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并处暂扣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深圳新交通法冲禁行处罚的具体情形如下:1、深圳新交规《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处300元罚款:占用导流线行驶的;违反规定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的;在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不按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2、《深圳经济特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及时缴纳罚款可减半罚款”政策最终被删除,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行为的罚款数额翻倍。闯红灯的罚款500元的,这一罚款数额和深圳现行的罚款额度相同,不过根据新交规,从第三次闯红灯开始,罚款数额将翻倍,增加到1000元。3、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仅造成财产损失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造成人员受伤的,处两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同时还可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其中的罚款标准与三审稿中的5000元和一万元相比,涨幅达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