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主体双方是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都需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执行。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继租。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2、房屋状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等。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4、租赁用途: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房屋继承需要的证明如下: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需要说明的是,提供的遗嘱最好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难以被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如下: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物的瑕疵担保;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物的瑕疵担保。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2种观点: 合同双方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受领给付权;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合同双方的义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获得货物,但需要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卖方有权获得价款,但需履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民法典租赁合同部分的主要内容。(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出租人有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3、定期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因没有及时维修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无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当事人事后达成补充协议来确定;不能达成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应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3、妥善保管租赁物。承租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租赁物有修理、防止危害的必要,或其他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该通知的事由,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处租人。6、返还租赁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一、租赁合同的形式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即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不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是否做约定,都将被视为不定期租赁。二、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必备条款1、租赁物的基本情况。租赁物是出租人、承租利义务的核心。没有租赁物,租赁合同就无法付诸履行,因此,它是租赁合同的首要条款。为避免争议,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2、租期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明确租赁的具体起止日期。一般财产租赁合同都要明确租赁期限,未约定租期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3、租金条款。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租金支付时间。倘若没有租金条款,那将与借用合同无异。租金的规定,是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主要区别。4、维修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应对维修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出租方应确保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但也可以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维修义务。(二)选择性条款1、转租条款。在合同中可以根据情况,约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转租。2、保证金条款。租赁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承租方在合同订立前交给出租方一定的保证金或押金,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金的数额。同时约定保证金退还的条件。3、妥善保管责任条款。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承租方如果未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及配套设施损毁、灭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其他事项。在租赁合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诉讼管辖地等加以明确约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物的瑕疵担保。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合同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2种观点: 合同双方的权利:请求债务人履行;受领给付权;在发生有可能损害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合同权利人有保全合同权利的权利。合同双方的义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标的物检查通知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分析】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有权获得货物,但需要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卖方有权获得价款,但需履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3种观点: 租赁合同的双方各有的义务是:1.出租人具有交付出租物、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瑕疵担保、通知租赁合同终止的义务;2.承租人具有支付租金、按照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瑕疵通知、返还租赁物的义务。一、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有哪些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二、相关法律知识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1、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3、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1种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1、收取租金的权利;2、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3、在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时,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权利。一、租客破坏房屋违法吗视情况而定:1、租客故意破坏房屋违法,如情节严重,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违法。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责任由谁承担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三、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三)《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4、担保租赁物无权利瑕疵的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出租人的义务。1、交付出租物。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3、瑕疵担保。二、承租人的义务。1、支付租金。2、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妥善保管租赁物。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5、通知义务。6、返还租赁物。一、租房子交了押金不想租能退吗租房子交了押金不想租了是否能退视以下情况而定:1、如果已经签订租房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以退押金,则不能退;2、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与房东协商退押金。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二、承租人承担出租人损失赔偿责任情形有哪些1、承租人应按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出租人具有追索;2、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和保护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正确地使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租赁物的性质和用途使用。中国经济法规定,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责;5、在租赁关系终止时,承租人有及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有添附或进行改装的,在返还租赁物时,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应将租赁物恢复原状;如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补偿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装所支出的费用。三、租赁物怎样交付使用如何交付适用的租赁物,具体分为以下内容: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2、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3、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4、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1、收取租金的权利;2、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3、在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时,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权利。一、租客破坏房屋违法吗视情况而定:1、租客故意破坏房屋违法,如情节严重,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违法。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责任由谁承担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三、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三)《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权利义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内容就为合同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是由合同条款确定的。因此,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与作为合同内容的合同条款是相互联系的,都是合同的不同含义中的合同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3种观点: 出租人的权利如下:1、收取租金的权利;2、对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进行监督的权利;3、收回租赁物的权利。出租人的义务如下:1、交付租赁物的义务;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3、出卖租赁物的通知义务;等等。一、租房东坏了谁负责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二、承租人违约怎么救济?在租赁物未交付、交付迟延或租赁物与合同不符时,对于出租人,承租人有权:1、拒收租赁物,除非出租人已提供了符合合同规定的租赁物对其违约做出补救;2、终止租赁合同,并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从租赁物上获得的利益和合理金额);3、提留根据租赁合同应付的租金,直到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物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租赁物的权利;4、融资租赁合同一般约定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三、租房失火房东是否承担责任?租房失火,如果不是因承租人过错导致的,且双方也没有约定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维修责任归承租人的,房东需要承担维修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1种观点: 租赁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有,承租人需履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和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出租人需要履行维修义务,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第2种观点: 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房屋租赁合同规定的主体双方是房屋出租人和房屋承租人,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都需按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执行。房屋承租人的权利:在承租期内占有、使用房屋。租期届满后,原承租人优先继租。承租人的义务:正当使用承租的房屋,按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在租期届满时将原房完好返还出租人。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2、房屋状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等。3、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4、租赁用途: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二、房屋继承需要的证明如下: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需要说明的是,提供的遗嘱最好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难以被采纳);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3种观点: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1、收取租金的权利;2、对承租人逾期交租时,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3、在租赁物的意外毁损等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发生时,请求承租人按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权利。一、租客破坏房屋违法吗视情况而定:1、租客故意破坏房屋违法,如情节严重,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违法。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3、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责任由谁承担融资租赁物出现损坏时,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五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五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三、出租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一)《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三)《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第七百五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2、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出租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担保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出租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按照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出租人的权利,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二)出租人的义务,1、给付义务,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导致债权人及与之有特定关系的第三人遭到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特点,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附随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护义务。关于此点,后文再作具体分析。,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前者担保权利不存在任何不足与缺陷,不会有任何人向债权人提出权利主张;后者担保标的物在价值、效能或质量方面无缺陷。鉴于物的瑕疵担保在审理过程中较为容易认定,我们只对权利瑕疵担保作扼要分析。,在《民法典》中,一切有偿合同的债务人,对其所提供的给付应担保权利完整无缺,不会有任何第三人向债权人提出任何权利方面的主张。如果债务人违反这种担保义务,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就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民法典》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对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一十四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这两条规定的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民法典》上述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一切有偿合同。因为一切有偿合同都存在着对价关系,按照公平的原则,债权人应当获得债务人的无瑕疵的履行才为合理。根据学理上的观点,买卖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的典型,因此,买卖合同的许多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有偿合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依照买卖合同的原则处理其他有偿合同纠纷。,《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可见,与买卖合同相比,出租人承担权利瑕疵责任在法律构成要件上有自己的特殊之处,即应具备以下条件:权利瑕疵在租赁合同成立时就已经存在,至于因何原因所致,则在所不问。如第三人的权利发生在租赁合同成立以后,则承租人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承租人仍得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因此,不存在权利瑕疵的问题。权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后未能消除。假若事后出租人将瑕疵消除,权利瑕疵经过补正,也不再存在。事后消除权利瑕疵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由出租人自行消除;二是因法律规定,如出租人已取得标的物的权利。第三人在标的物上的权利系合法权利。承租人在合同成立时须不知道标的物上存在瑕疵,且对这种不知主观上无过错。如果承租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标的物上有权利瑕疵而仍然订立合同,那是他自愿接受并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所以不应再让出租人承担任何责任。须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方发生权利瑕疵担保问题。如第三人不向承租人主张权利,虽租赁物上存在第三利,也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审判实践来看,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瑕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或部分属于第三人;,(二)房屋上为第三人设定了其他权利,如房屋上设置的抵押权等,承租人不能充分地行使权利。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则承租利的行使就会出现障碍。违反瑕疵担保责任的,出租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三)《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如果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即双方就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了一致意见;二是法定解除,即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使合同尚未到期,一方当事人也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可提前提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房租达一定时间的;,4、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5、承租人严重损坏房屋或者辅助设备而拒不维修、拒不赔偿的;,6、出租人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家庭人口聚增,确实需要收回房屋自住的,或者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有倾倒危险而需改建,并确有房管部门的。在此情形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适当赔偿承租人因迁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而承租人一时又找不到房屋时,可由双方协商在承租人所租住房屋中腾出一部分,而不能强令承租人腾房搬家。属于改建情形的,改建后房屋仍出租时,原承租人有优先的承租权。,(二)承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租人因以下情形,也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承租人已建有或购有房屋,无需再继续租赁他人房屋时;,2、承租人举家迁离租赁房屋所在的城市;,3、出租房屋发生重大损坏无法正常居住的如有倾倒危险,出租人拒不进行修缮的。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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