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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协议书 篇29

来源:吉趣旅游网

  甲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签署《租赁经营合同》(下称“合同”),现双方拟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经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

  1.关于租赁铺位的调整

  1.1合同原第条约定: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的“向阳993商场”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交由乙方承租经营。该承租面积为平方米。

  1.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甲方将位于中国上海南京西路993号的“向阳993商场”第层号铺位及其设施交由乙方承租经营。该承租面积为平方米。

  2.关于租赁期限的调整

  2.1合同原第条约定:该租赁单元的租赁期限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起租日按照乙方发出的《入驻通知书》上载明的计算方式计算,该铺位租赁期限到期日相应调整。

  2.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乙方实际起租日为年月日,租赁期限截止于年月日。

  3.关于承租费的调整

  3.1合同原第条约定:

  3.2现将该条变更为以下第种:

  3.2.1甲方按每月人民币元收取承租费,当乙方的月营业额超过人民币元时,甲方按该月营业总额的%收取承租费。乙方的每月承租费由甲方从乙方当月通过甲方流转的营业额中直接划扣。

  3.2.2甲方按乙方月营业额的%收取承租费。

  3.2.3甲方每月收取承租费人民币元。

  4.关于管理费的调整

  4.1合同原第9.1条约定: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的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2.15元计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计人民币元。

  4.2现将该条变更如下:商场管理费自甲方指定的进场日起,第一年按承租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计算,即承租期首年每月合计人民币元。

  5.关于商品品牌的调整

  5.1合同附件C《铺位用途及营业时间》中的约定,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限为:

  5.2现乙方经营的商品品牌调整为:

  5.2.1如增加商品品牌,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增加的品牌为:

  5.2.2如减少商品品牌,除减少的'品牌外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减少的品牌为:

  5.2.3如变更商品品牌,除变更的品牌外原约定的品牌保持不变,

  变更的品牌为:

  变更后新增的品牌为:

  6.其他

  6.1除以上内容进行调整外,合同其他条款不作变更,仍按原约定履行。

  6.2本协议为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6.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腾联(上海)物x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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