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
2、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
3、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
4、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5、一次性趸缴余命医疗费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及国有企业大龄下岗职工,其个人账户按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60%的4%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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