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房改房补交土地收益金或者经济适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三)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又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按照国家规定可以提取或者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同意提取的其他情形。
全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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